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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說到「財產」,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 一般人對他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可以處以行為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中科院智權通報第 49 期>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而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以單一之公約統一規範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隨著人類文化及科技之進步,上述之定義有些過於抽象。因此需要更精確的文字來加以規範。在1933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GATT)於完成烏拉圭回合談判,並於1994年簽署了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等協定。依據該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